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93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通過修訂 一、服務宗旨: 2.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3.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利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其複印規格限制為A4、傳真5頁以下、Arial40頁以下,免收手 1. 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2.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3.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4.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5.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6.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7.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四、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五、本辦法未訂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六、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七、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