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檢送新竹縣政府訂定之行政區域、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街道之標準地名清冊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8條辦理。 二、旨揭標準地名,依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本府114年11月11日府民行字第1143312444號公告徵求意見,公告期間於114年11月14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 三、另依國土測繪法第28條規定,其中聚落及自然地理實體之標準地名業已審議通過;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業與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達成協議。 四、續依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經本府115年7月21日府民行字第1153312195號公告,公告期間於115年7月21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完成前揭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並通知相關機關。 五、所訂標準地名,行政區域類別計206筆、聚落類別計375筆、自然地理實體類別計87筆、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類別計98筆、街道類別計1073筆,共計1839筆。(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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