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114年09月08日至10月08日(收件時間8:00~17:00) 114年09月22日至09月25日(加開收件時間為8:00~20:30)
二、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含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並有以下資格者: 1.家庭應計列人口(本人、父母親或配偶)年所得低於新臺幣9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本人、父母親或配偶)之利息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本人、父母親或配偶)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不列計此項,僅需符合以上三項)。
三、申請作業程序: 1.備齊以下紙本資料於114年10月08日前至綜合大樓 A118課指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乙份 (2)戶口名簿(限甲式或丙式)或114年8月以後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不同者則須分別請領且記事欄不可省略,已婚者須加計配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前一學期成績單平均60分以上(新生免)。 (5)「進修部及進修學院」同學請繳交存摺封面影本(非土地銀行帳戶則會扣跨行手續費30元),若已繳交給學校之同學則不必繳交。 2.本項助學金為每學年上學期申請,教育部約於11月中會將結果通知各校,查核結果於114/11/15 ~ 114/11/29公告在課指組網頁,獲得補助的同學下學期的學雜費繳費單會扣除補助款,同學如對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於12月1日前檢附佐證資料至課指組修正;逾期無法受理更正。
四、助學金補助金額:
級距 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70萬以下 20,000 第二級 70萬~90萬 15,000
五、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六、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整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上學期休學,該學期下學期復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七、注意事項 1.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2.本助學金一學年申請一次,只補助學雜費,不包含重修、補修時數之學雜費、學生平安保險、電腦實習費或是游泳池費等,總補助金額以上下兩學期實際修課時數為基準。 3.合格同學將在第二學期(下學期)於學雜費扣除補助金額,如果第一學期末沒收到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者,可能是因為下學期學雜費已抵免完。如不確定,可以來課指組詢問。 4. 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前開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八、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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