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大學部二年級以上(不含研究所)僑生(含港澳生)。 (二)113學年度之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者。 (三)本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學金者。 (四)申請僑生以清寒為優先分配,必須提出清寒證明。
二、申請文件: (一)僑生獎學金申請表(附件)。 (二)113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三)清寒證明正本。 (四)未領其他獎助學金證明書(附件)。
三、獎項及名額: (一)每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 (二)按各校申請合格僑生人數與應分配獎學金總數計算各校應配名額。
四、申請時間:2025年9月18日(四)〜9月19日(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五、申請資料請依上述順序排序,以釘書機訂妥,並於規定期限內送至生輔組,逾時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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