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  旨 轉知-113學年度海外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大學校院適用簡章 公告 2023-11-10
單  位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張憶君 相關網址 期限 2024-04-30
適用對象 全校師生,全校學生, 相關文件 類別 招生資訊
一、113學年度各地區適用簡章業已公告於本會官網(網址:https://cmn-hant.overseas.ncnu.edu.tw/)。各式簡章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3日臺教文(五)字第1120092553號函及僑務委員會112年10月3日僑生就字第1120502354號書函,鑒於就讀僑務委員會四年制及二年制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位班者,均具有僑生身分,非屬「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所指短期研習無學位授予之專班性質。爰本年於各式簡章申請資格之「就讀僑務委員會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不以連續居留中斷論」乙節,另加註「短期研習非學位班」,以茲區別。
(二)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文(五)字第1120073708號函,有關獲得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金、銀、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現行作法係先將其申請資料送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名額另案核定並優先錄取;如未獲分發,再依個人申請或聯合分發之分發原則辦理。爰本會據以修訂是類獲獎學生之申請方式。
(三)配合教育部113學年度擴大招收僑外生計畫之「重點產業系所」及「國際專修部」相關規定,修訂學生入學後之華語文能力應達該計畫所定標準、就讀領域等,必要時得訂定聯合分發制「重點產業系所」之中文科最低錄取標準。
(四)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8月8日疾管檢字第1120040966號函,修訂如下:
1.修訂疾病管制署服務網站之縮網址。
2.配合緬甸籍僑生辦理居留簽證實務作業,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刪除「緬甸曼德勒皇宮醫院」。
(五)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2年8月18日移署移字第1120102369號函,因應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法條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爰簡章配合修訂如下:
1.持外國護照者,應備齊相關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國後30日(原15日)內利用「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申辦外僑居留證。
2.身分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在僑居地備齊相關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15日)內,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3.畢業後欲申請居留延期者,得自畢業當月(居留效期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1年(原6個月),如延期屆滿前尚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期間最長為2年(原1年)。
(六)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12年7月28日役署徵字第1121026753號函修訂不同年份出生之役男分別適用兵役規定。
(七)依據僑務委員會112年8月23日僑生就字第1120083950號書函,緬甸基礎教育新制業於2022年正式上路,2024年將有首屆高三應屆畢業生。復依本會112年9月25日召開「113學年度緬甸試務工作視訊會議」決議事項,建議新制緬校高三(Grade 12)畢業生比照現有制度,須參加學科測驗,再依「個人申請」及「聯合分發」管道分發,爰配合於緬甸各式簡章增列相關規定。
(八)依據大陸委員會112年8月29日陸港字第1129906606號函,修訂港澳地區適用簡章如下:
1.增列「核驗」定義說明。
2.持「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或「香港中學會考」應屆申請者,如申請時尚未取得文憑證書亦得申請,無需繳交或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通識教育」1科,自2024年更名為「公民與社會發展科」,爰配合增訂採計科目。
4.因應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港澳簡章之「港澳警察紀錄證明書」修正為18歲以下免附。
檢附本會「113學年度各招生梯次作業期程表」(如附件)供參。
★相關文件:
      附件 1(副檔名 .pdf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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