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 一、申請時間:112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1:30、13:30~16~30、17:30~20:30)
二、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含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並同時具有以下資格者:
1.家庭應計列人口(本人、父母親或配偶)年所得低於新臺幣9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本人、父母親或配偶)之利息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本人、父母親或配偶)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三、申請作業程序: 1.備齊以下紙本資料於112年10月11日前向學務處課指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乙份 (2)戶口名簿(限甲式或丙式)或112年8月以後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不同者則須分別請領且記事欄不可省略,已婚者須加計配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 (4)學生證證明(正反面影本,新生如尚未領取請至教務處申請在學證明)。 (5)「進修部及進修學院」同學請繳交存摺封面影本(非土地銀行帳戶則會扣跨行手續費30元),若以繳交給學校之同學則不必繳交。 2.本項助學金為每學年上學期申請,教育部約於11月中會將結果通知各校,查核結果於112/11/15 ~ 111/11/29公告在課指組網頁,獲得補助的同學下學期的學雜費繳費單會扣除補助款,同學如對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於12月1日前檢附佐證資料至課指組修正;逾期無法受理更正。
四、助學金補助金額: 因應自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民國113年)之減免新制變更,弱勢助學計畫補助級距變更如下: 第一級 70萬以下 20,000 第二級 70萬-90萬 15,000
五、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至學校網站,學校首頁→行政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左側列表查詢該相關資訊 或請洽學務處 課指組 白昕 連絡電話:(02)2658-5801 分機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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